最近,“網紅賣崽青蛙上海落網”在網上引起熱議。在上海街頭,一只“賣崽青蛙”被城管攔截,還無奈當場褪去了“蛙皮”。
隨著地攤經濟越來越熱,如何“賣崽”才合法合規?越來越多的“賣崽青蛙”們該怎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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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崽青蛙”違法嗎?
近日,上海市城管執法局局長徐志虎在《民生一網通》節目中回應,“賣崽青蛙”實際還是在兜售玩具。
他表示:“根據去年12月1日實施的《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個人和單位禁止擅自在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但是允許區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劃定特定區域,在這里規定業態、規定時段,從事一些設攤經營的活動。像這種行為,就屬于擅自兜售物品的行為。所以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際上對行人、對環境也是種干擾。”
記者注意到,此前,上海對于設攤經營、占道經營是全面禁止。去年《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修訂后,對“設攤經營” 作了優化,允許符合限定條件的設攤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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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具體的方案由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提到,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具體方案,明確允許設攤經營、超出門窗和外墻經營等經營活動的區域范圍、時段、業態以及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主體及管理要求等,并向社會公布。
對于“賣崽青蛙”這樣的情況,上述負責人回應,“這些新業態對社會影響比較小的這種違法行為,我們一般還是提倡采取教育、約談警告的這種辦法來解決。如果前期整改了,沒有造成很壞的后果,那么基本我們還是提倡免于處罰。”
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公共管理學院教授馬亮認為,從執法角度來講,相關部門并沒有用特別強制粗暴的方式執法,而是以一種勸服、協商的方式來引導其規范地擺地攤,這種柔性執法的方式應該值得鼓勵。與此同時,對于一些執法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也應及時反饋,用于規則的調整和修訂,不斷改進地攤管理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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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蛙人偶如何“賣崽”才合法合規?
那么,怎么擺地攤才合規合法?
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中輝表示,根據2017年國務院制定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規定,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不屬于無證無照經營。
“這類一般簡稱‘兩指’經營活動,不要求經營者辦理工商登記,雖然沒有營業執照,但屬于合法經營,不受查處。”張中輝表示,需要說明的是,如何指定時間、如何指定場所、如何把握“技能”及“便民勞務服務”。
時間上,一般從居民日常生活角度考慮,指定“早市”和“晚市”即早上、傍晚兩個時間段,通常包括賣早點和賣菜等。場所上,一般從既方便居民生活又不影響交通,不影響城市管理等方面考慮進行指定,通常包括社區、超市附近。
“技能”及“便民勞務服務”上,一般是個人利用自己具有的某方面特殊專長,如修理、縫補等方面技能,為居民便捷的勞務服務,具體包括:修理自行車、修鞋、修拉鏈、補衣服、補襪子等等。
資料圖:長沙美食攤。鄭曉光 攝
張中輝表示,政府支持發展“兩指”經營活動,為攤販規范性的經營場所,既有效化解了城市管理難題,而且還解決了老百姓生計問題。
此外,張中輝也提到“兩指”經營活動的注意事項,即不得假冒偽劣產品;超出查處辦法允許無證無照經營的規定范圍,則需要辦理相關的證照手續;不得未經許可占用道路和公共場地進行經營活動。
其中,對于第三項,各地政府一般有更具體的規定。
記者注意到,近日修訂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除劃定的攤販經營場所外,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擺攤設點、商品。
也就是說,對于經營者來說,仍需遵守各地關于地攤管理的具體規定,在規定場所和時間內擺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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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崽青蛙”們怎么管?
對于“賣崽青蛙”被罰,網友們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蛙蛙”被罰讓人覺得心疼又好笑,但城市管理也有法規。有網友表示,天氣越來越熱了,人家只是想賣個青蛙,我們的城市應該多些包容。
隨著各地松綁“地攤經濟”,對于越來越多的“賣崽青蛙”們來說,究竟該怎么管?
馬亮認為,這其中要把握好度的問題,要柔性執法,也要精細執法、合理引導。一方面不能完全禁止,這跟當下促進第三產業發展的導向以及優化營商環境的趨勢背道而馳。另一方面,完全放開又可能出現一哄而上甚至無序競爭的現象,導致對交通、環境、衛生,乃至整個城市形象產生負面影響。
隨著北京、深圳等多個一線城市出臺相關規定,放開商業外擺、允許有序設攤,馬亮認為,現在是修訂和完善相關規定很重要的契機,讓城管在執法時不至于處于兩難境地。“一方面有些政策可能是過時或不合理的,有些規定可能更多是從監管的便利性去考慮的,攤販沒辦法遵守。另一方面現在又鼓勵第三產業發展,讓城管部門或者執法人員難以平衡。”
“賣崽青蛙”。袁秀月 攝
“攤販往往是流動、非正式、非正規的,很難按照對正式商鋪的方式去監管,監管不過來,效率也很差。為了適應現在發展的需要,應該有一些相對靈活簡便易行的程序,讓攤販也比較容易遵守,這樣才能更好推進地攤經濟發展。”
馬亮認為,地方政府可以在出臺相關政策之前盡可能多地征求社會的意見和建議,包括攤販、市民和專家對政策是怎么看待的,怎樣去調整,是審批制還是備案制,還是說有些區域就是“法無禁止即可為”,等等。
當然,立法并不是城市管理的最后一步。在馬亮看來,立法之后怎么落地的問題也需要關注。“比如,立法很多時候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還需要出臺實施細則。如果實施細則跟立法精神相違背的話,看似在鼓勵地攤經濟的發展,實際上最后可能扼殺了地攤經濟。”
他認為,在此過程中,打破“地攤經濟”最后一公里的隱形壁壘至關重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