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生育期間的勞動權益受到法律嚴格保護,用人單位不得解聘、不得隨意調崗是硬性規定。涉事學校執意調崗,女教師訴諸司法維權,得到支持合情合理合法。
關于女職工孕產期的權益問題,近日,在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常州老三集團有限公司樣衣工、工會主席李承霞提出了建議,希望建立“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勞動爭議案件一站式維權支持體系——部門移送、檢察支持、司法援助、審理優先、社會救助。該建議引發強烈反響。
“三期”女職工在生理和心理上都處于特殊階段,需要得到更多的關懷和保護。我國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都對處于“三期”的女職工作出了特殊的保護規定,態度鮮明地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然而,現實中,損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仍然存在,給女職工帶來了心理和經濟等多重壓力,也影響了女性生育孩子的積極性。
用人單位明知不可為而為之,主要原因之一是違法成本較低。同時,有關措施未能及時有效落實落細,也給了企業有恃無恐的底氣。
在此背景下,建議建立“三期”女職工勞動爭議案件一站式維權支持體系,通過維權服務、關愛服務、心理咨詢、法律援助等,為女職工搭建起更給力、更直接的維權平臺,對廣大女職工來說,顯然是件好事。
當然,要更好地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各地還要盡可能減輕企業負擔,解除企業的一些后顧之憂。一方面,企業擔心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照顧孩子和家庭而導致體力精力分散,影響工作效益;另一方面,有些企業往往是“一個蘿卜一個坑”,有人休產假就意味著其他人要分擔她的工作,或者要招聘新人,這個“投入產出比”令不少企業感到“肉疼”。所以,有關方面有必要優化措施降低企業的用人成本。譬如,可以給企業增加減稅額度,向女職工較多的單位適當的政策貸款或津貼等。
讓女職工的權益更有保障,讓相關舉措更給力,需要更多的制度探索和嘗試。
胡建兵(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