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公告
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參照《邯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規定,結合磁縣實際,有關部門已對《磁縣主城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了論證,現將該方案征求公眾意見。
征求意見期限為:2022年2月26日至2022年3月27日。
聯系人:梁領軍
聯系電話:03102325056
13383103355
郵箱:03102325056@163.com
磁縣主城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為保障征收工作的順利實施,依法維護被征收房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參照《邯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在充分考慮被征收人利益的基礎上,制定本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一、適用范圍
東至京港澳高速、西至磁西路、北至縣界、南至滏陽河南岸。
二、征收實施單位
磁州鎮、路村營鄉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實施宅基地、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建局)牽頭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國有土地產權為行政事業單位的由產權單位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補償工作。
三、土地、房屋認定原則
(一)宅基地面積
1.根據《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法實行農村村民一戶一處宅基地制度,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2.宅基地使用權人及面積原則以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證”載明為準;無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證”的由村、磁州鎮、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縣資源局)、農業農村局共同認定,認定結果加蓋村、鎮、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農業農村局公章,并公開公示,宅基地面積超過2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予認定。
3.不符合本村宅基地申請條件,非法宅基地或非法土地建設住宅的,不予認定。
(二)國有土地面積
經相關部門組織認定后,以合法有效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證載面積為準。
(三)房屋建筑面積
1.經相關部門組織認定為合法有效房產證的房屋,按證載面積認定。
2.宅基地上無合法房產證的或房產證和實際建筑面積不一致的,以財政聘請第三方評估公司現場測量實際數據認定,并組織公開公示。在宅基地規定面積內,原始三層以內(含三層,建筑高度11米以下)的房屋予以認定,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3.超出合法土地以外的建筑不予認定。
四、征收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該區位房屋貨幣補償單價為每平方米2500元,按照征收補償辦法計算貨幣補償金額。
(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征收補償辦法,計算產權調換房屋面積(房屋面積均為證載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選房順序,按簽訂協議和交房先后排分名次順序選擇產權調換房屋,排分比例按簽協議權重占30%,交房權重占70%。安置房屋一戶兩套或兩套以上的應高低層搭配選擇。
1.產權調換房標準:安置房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2.安置房位置:具體位置以規劃圖為準。
3.安置房建筑面積、戶型及層次搭配,按規劃設計方案另行公布。
4.應安置房屋面積按就近套型面積選擇,因設計結構不可分割和被征收人挑選房號的戶型面積組合的原則。
每處宅基地的實際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超出總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5平方米以內(含5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2500元購買,5-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500元購買,10平方米以上按市場價格購買。
實際安置房屋建筑面積小于總安置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按每平方米2500元給予被征收人貨幣補償。
五、征收補償辦法
(一)宅基地及房屋征收補償
1.有合法《宅基地使用證》并經相關部門組織認定有效的,證載面積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內的,按照1:1.3倍進行補償(含二層內房屋),超過2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二層內房屋)和空宅基按1:0.6倍補償。
2.無合法《宅基地使用證》的,經相關部門組織認定為有效宅基地的,宅基地面積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內的,按實際認定面積1:1.3進行補償(含二層內房屋),超過200平方米的不予補償。
3.侵占大街、過道或集體土地的不予補償,違章建筑不予補償。
4.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附屬物不再作價重復補償,房屋裝飾裝修參照京港澳擴容補償標準進行評估補償。
5.經認定為有效宅基地的11米以內的原始第三層建筑,按建設當年重置價評估予以補償,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
1.居民單門獨院房屋:經相關部門組織認定后,根據認定的土地面積,參照本條第一款補償辦法進行補償安置。
2.居民住宅樓房:按照認定的合法建筑面積1:1倍進行補償安置。
3.房屋裝飾裝修參照京港澳擴容補償標準評估予以補償。
六、獎勵標準
(一)選擇貨幣補償獎勵標準
貨幣補償金額10萬元以上在規定時間內按時簽訂協議、搬遷交房的按以下進行獎勵。貨幣補償金額10萬元以下的不予獎勵。
1.簽訂協議獎勵:自公布之日起計算,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的,每戶獎5000元。
2.交房獎勵:自通知交房之日起計算,在規定時間內交房的每戶獎勵15000元。
(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獎勵標準
自征遷公告公布之日起計算,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并按時交房的,土地面積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內的獎勵0.2倍,超過部分及空宅基地不予獎勵;住宅樓房按合法建筑面積獎勵0.1倍。
(三)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按時簽訂協議并按時搬遷交房的住戶,可享受以上獎勵政策,超出規定時間簽訂協議、交房的住戶,不享受獎勵政策。
七、有關補助
(一)搬遷費:以認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為準,按10元/平方米計算(不含構筑物、附屬物)。
(二)臨時安置費:自交房之日起,按認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為準,按10元/月/平方米計算。
(三)選擇貨幣補償的,搬遷費按一次計算、臨時安置費按6個月計算,一次性付清;選擇產權調換的,搬遷費按二次計算,一次性支付,臨時安置費支付至回遷為止。
新建回遷房建設期限:7層至11層(含7層)為24個月,12層以上的(含12層)為36個月。
在建設過程中,由于征收人原因延長過度期限的,臨時安置費按以下執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誤的除外):逾期6個月以上的增加25%,逾期12個月以上的增加50%,逾期18個月以上的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增加100%。
(四)空調電訊設施拆裝補助費:立式空調每臺200元,壁掛式空調每臺105元,電話移機費每臺88元,有線電視遷移每戶80元,暖氣片每組50元,太陽能遷移費每臺100元。
八、宅基地房屋建造年限由村、鎮出具證明;國有土地上房屋建造年限由產權單位出具證明。
九、被征收房屋涉及部分征收的,根據規劃需要確定具體征收面積。
十、對需要征收的集體土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依法履行征收程序。
十一、被征收人在規定的征收期限內未能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將依法進行征收。對已征收并補償到位的,按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權,原土地證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法予以注銷登記。
十二、在本征收補償方案中未涉及的相關問題,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研究確定。
十三、征收補償要公開、公平、公正,補償結果要予以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四、本方案解釋權歸征遷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