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禁限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臨政規〔2019〕2號
為有效防止大氣污染,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邯鄲市人民政府關于禁限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邯政規〔2019〕1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現將臨漳縣禁限燃放煙花爆竹規定通告如下:
一、禁限燃放時間、區域和品種
(一)在縣“主城區”(指西至曹魏大道、東至齊桓公大道、北至玄武大道、南至朱雀大道所圍合的范圍及狄邱鄉王莊、鄧莊、臨漳鎮前趙坦寨、后趙坦寨四個村莊)范圍內,全年禁止燃放、銷售任何種類的煙花爆竹。
(二)邯鄲市“通道區域”(指南至磁縣城區,北至永年區城區,西至南水北調中線總干渠,東至高速鐵路線所圍合的范圍,包括我縣魏峰線與高速鐵路交界處西北區域的章里集鎮的章里集村、中章村、后章村、黃辛莊村、東屯村、中屯村、西屯村、鄴都工業園區)內,農歷除夕0時至正月十六24時禁止銷售、燃放任何種類的煙花爆竹。
(三)在縣“主城區”范圍以外,縣政府啟動重污染天氣三級及以上預警時,在預警期間和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種類的煙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為:電子禮炮、鐵炮、拉炮、擦炮、甩炮等非法、超標、非標煙花爆竹。
(五)“主城區”和邯鄲市“通道區域”以外的鄉鎮可依據本通告和當地實際制定禁限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方案,積極引導群眾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的場所
下列區域或場所禁止燃放任何種類的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重要軍事設施、倉庫、文物保護單位、教學科研單位、醫院、療養院、敬老院等場所附近;
(二)汽車站等交通樞紐以及輸變電設施、廣播通訊設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公眾娛樂場所、集貿市場、商場、繁華街道和交通主干道等人員密集場所;
(四)油氣站(罐)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及周邊100米范圍內;
(五)居民樓頂、樓道、陽臺、平臺、室內、窗臺、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六)不足煙花爆竹產品說明要求安全距離的地點;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三、違反通告規定與處罰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及國家公職人員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四、禁限相關單位職能分工
(一)各鄉鎮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高度重視禁限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健全工作機制,開展宣傳教育。
(二)縣公安局要加強社會面的防范控制,及時發現、制止、查處違法燃放行為,依法處理違法燃放人員。
(三)縣應急管理局要加大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店(點)的監管力度,切實履行法定職責。
(四)縣供銷社要加強系統內部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管理。
(五)全縣禁限燃放范圍內所有機關、企事業單位、鄉鎮政府、村委會、小區物業公司、經營門店為禁限燃放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禁限燃放責任人,應當按照本通告要求做好本轄區居民、本單位及職工(員工)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教育、監督工作。
請全縣人民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禁限燃放規定,安全、文明地燃放煙花爆竹。全縣人民都有權利和義務勸阻、制止、舉報不文明燃放行為和違法違規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舉報電話:
臨漳縣公安局電話110
臨漳縣應急管理局電話7853990
臨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電話7812315。
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臨漳縣人民政府關于主城區禁限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臨政告〔2017〕13號)同時廢止。
臨漳縣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