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調“生前遺囑”
尚福林在接受人民日報采訪時透露,這次試點的選擇,不是計劃模式下的指標分配,也不是行政管理下的區域劃分,完全是對試點方案的優中選優。
尚福林介紹,上述5家民營銀行試點在選擇上,具體有5項選擇標準—要有自擔剩余風險的制度安排、要有辦好銀行的股東資質條件和抗風險能力、要有股東接受監管的具體條款、要有差異化的市場定位和特定的戰略和有合法可行的風險處置和恢復計劃,即“生前遺囑”。
尚福林強調,民營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一樣,接受同等“國民待遇”。嚴格公司治理,突出市場機制決定作用,建立具有完全由資本說話的公司治理機制,依法建立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班子和開展業務;自擔風險,訂立好“生前遺囑”,防止銀行經營失敗后,侵害消費者、存款人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突出特色化業務、差異化經營,重點是體現服務小微、服務社區的功能特點,以完善多層次銀行金融服務體系;突出股東行為監管,重點是監管銀行與股東的關聯交易、股東對銀行的持續注資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防止試點銀行成為股東的融資工具。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銀監會網站消息,銀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在談民營銀行試點工作時,指出試點民營銀行還須做好兩項制度設計:一項是持續經營期間的內控與風險管理制度設計,要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自我約束機制,制定科學審慎的風險管理策略和程序,加強內部審計和盡職監督;另一項是風險處置安排設計,明確經營失敗后的風險化解、債務清算和機構處置等安排,由發起主體以合同方式承諾承擔剩余風險,防止風險傳染和轉嫁,以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
針對風險處置安排,銀監會指出,在試點初期對民營銀行的風險處置計劃不先行制定統一規則,由發起主體自主創造自擔風險的模式,自愿承諾承擔經營失敗的剩余風險,對存款或其他債權實行全額或差額賠付,相關賠付責任應有健全的法律手續,明確、充分地體現在銀行章程中。
除此以外,發起人、終極受益人和剩余風險承擔主體等應承諾接受銀監管部門的延伸監管,定期報告其業務經營、資產負債,特別是凈資產的變動情況,以確保銀行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持續保有流動性支持和存款賠付能力。防止相關風險責任人通過轉移財產等方式規避賠付責任,避免自擔風險承諾被“懸空”。
發起人股權須鎖定五年
值得注意的是,為保障試點銀行的持續經營、打造“百年老店”,銀監部門還要求發起人承諾5年的股權鎖定期,5年內發起人持股不得轉讓。
這是閻慶民在談及民營銀行試點的監管工作思路時提及的。
閻慶民進一步指出,對民營銀行將按屬地原則監管,在哪試點,就由當地銀監局負試點責任,并將按照統一標準實施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特別是強化對關聯交易的監管,加強股東自我約束,鼓勵股東及其關聯企業自愿放棄從本行獲得關聯貸款的權利,盡量減少試點銀行的關聯交易。
據悉,閻慶民分管的銀行二部負責民營銀行的監管規則的制定。
此前監管高層指出,對試點銀行資本充足率、撥備等關鍵監管指標,要設置量化觸發標準,一旦達到觸發值,立即啟動風險對沖、資本補充和機構重組等措施。
“資本貫穿始終,資本有惟一的發言權。”銀監會相關人士表示,民營銀行的試點,是發揮金融領域,讓資本說話、讓資本決策、讓資本承擔風險的市場約束機制。
“試點初期
規模不會特別大”
民營銀行之所以引發關注,原因在于社會上對民營銀行寄予很高期望:希望借助民營銀行這一創新,解決民營企業融資困境,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同時也在于,傳統銀行業是國有資本占據主導地位的行業,引入民間資本,意味著銀行業可能發生結構性的變化。
目前,民間資本已經在銀行業資本構成中占顯著比例。如股份制銀行和城商行總股本中,民間資本占比分別由2002年的11%和19%提高到2013年的45%和56%,已有100多家中小銀行的民資占比超過50%,部分中小銀行為100%民資。全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民資占比已超過90%,村鎮銀行民資占比達73%。國有銀行上市后,也有民營機構和公眾持股。
由于首批試點的民營銀行僅有5家,有分析人士認為,這對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促進銀行業競爭方面難以有根本性的改變。但隨著存款保險制度和銀行退出機制建立,利率市場化改革加速推進,民營銀行外部環境和配套制度改善,以及互聯網科技日新月異,其發展空間必將進一步擴大。
“民營銀行試點初期,規模都不會特別大,應該不會一下子對銀行競爭有多大影響。我覺得還是差異化競爭,因為它是有限牌照,客戶、市場、地域都有差異化的安排,是對現有銀行體系的有益的補充。”新華社援引上海銀監局局長廖岷的話稱,民營銀行現在總體上的要求是首批試點3到5家、有限牌照且風險自擔。
中國工商銀行副行長張紅力則認為,由于民營銀行存在信用劣勢,可能會難以吸收到公眾存款。解決這個問題,就要在推進民間信用體系建立的同時,建立風險自擔機制和存款保險制度,使存款人利益受到保護,有利于提高公眾對民營銀行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