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8點左右,男子張某駕駛汽車在青山區友誼大道附近路段停車開左側前門時,恰巧李某駕駛電動車載人行駛至此,由于張某疏于觀察,致使張某汽車左側前門與李某的電動車右側相接觸,造成兩車受損,李某及所載之人倒地受傷。
當天下午,張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在醫院,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市公安局青山區交通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的行為是發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負全責。
2016年8月,張某與被害人李某的家屬達成調解協議書,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全部經濟損失140萬,取得了諒解。
青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停車開啟車門時妨礙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嚴重后果,負事故全部責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張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且已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具有可酌情從輕處罰情節。 (原題為《沒前后觀察便開車門,一輛電動車正好沖來,停車開門致人死亡賠140萬還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