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蘇廣播電視總臺荔枝新聞報道:此前,蘇州的陳某發現有名陌生男子在撬自家房門,懷疑是小偷,趕緊向物業求助。
看到有物業保安追趕,秦某跳入河中,被救上岸時已無生命體征。事后,秦某家屬訴至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58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物業保安在追趕過程中并無過錯行為,其追趕行為與秦某的死亡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駁回了全部訴訟請求。
【被保安追趕后跳河,男子拍打湖面沉入河里】
事發當天,昆山一小區的物業工作人員接到了一名業主的求助電話。
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彭娟介紹,業主陳某下午在家休息的時候,聽到有撬門的聲音,他從貓眼往外看,發現一名黑色短發、白色短袖的男子正在撬門,陳某當時非常害怕,就打電話給物業。
物業公司的兩名保安在趕往業主家的路上,發現了和業主描述一樣體貌特征的男子正在逃跑,等他們追上去時人已經不見了。
在追趕的過程當中,男子秦某藏到小區東面河面下的水草里,保安喊他好幾次快點上來,但是秦某比較害怕,從河里爬到了對面的橋上。
保安就對河邊的人說“快點抓住他,這個人是小偷。”
秦某一聽就又跳到橋東面的河里,可剛下河,秦某就雙手胡亂拍打著湖面,并沉入了河里。物業公司經理發現情況后馬上跳入河中想要救人,卻已不見秦某蹤影。
隨后救援人員趕到現場,秦某被從水里救出時已經沒有了生命體征。
【法官:保安追趕過程中,未實施逼迫或毆打行為】
事后,秦某家屬將物業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58萬余元。
被告律師表示,可以認定秦某自身存在過錯,逃跑以及跳河過程完全是自陷風險的行為。
從現場勘查的情況來看,失主室內的物品均有被翻動的痕跡。
法官介紹,后來警方在秦某的身上發現十幾包塑料袋,塑料袋里面有戒指、珍珠耳環,購物卡還有一些現金。
當天晚上該小區的業主也向警方報案,說家里發生了盜竊事件。秦某在受到保安追趕后沒有予以辯解,而是直接自己跳到了河中。
保安追趕秦某的行為是屬于履職行為,是其職責范圍內。原告方也沒有證據證明保安在追趕秦某的過程中,實施了逼迫或者毆打的行為。
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通常處理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的基礎性原則及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在行為人的行為對于受害人的損失的產生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法院才會認定該行為人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結合本案,最終法院認為被告在追趕秦某的過程中并無過錯行為,其追趕行為與秦某的死亡之間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駁回了全部訴訟請求。
【來源:九派新聞綜合江蘇省廣播電視總臺荔枝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