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中介行業是房地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房地產中介行業發展較快,在活躍市場、促進交易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存在著經營行為不規范、侵害群眾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秩序等問題。
據了解,此次整頓具體包括:規范中介機構承接業務,中介機構在接受業務委托時,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并歸檔備查;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中應當約定進行房源信息核驗的內容;中介機構不得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
在加強中介房源信息發布管理方面,市房管局要求,中介機構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內容真實、全面、準確。在門店、網站等不同渠道發布的同一房源信息應當一致。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應當實名在網站等渠道上發布房源信息。中介機構不得發布未經產權人書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隱瞞抵押等影響房屋交易的信息。對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機構要在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門店、網站等發布渠道上撤除;對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機構要在2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各類渠道上撤除。
在中介服務價格行為方面,市房管局要求,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由當事人依據服務內容、服務成本、服務質量和市場供求狀況協商確定。中介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及《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等法律法規,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識全部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各項服務均須單獨標價。提供代辦產權過戶、貸款等服務的,應當由委托人自愿選擇,并在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中約定。中介機構不得實施違反《價格法》、《反壟斷法》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
針對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管理,相關部門將不斷完善誠信典型“紅名單”制度和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對中介機構作出的違法違規決定和“黑名單”情況,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對嚴重失信中介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從業人員等,將聯合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
與此同時,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網簽制度、規范中介機構與金融機構業務合作、規范中介機構涉稅服務、健全交易資金監管制度、積極推行從業人員實名服務制度、加強行業信用管理等內容也將進一步規范。(記者曹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