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市主城區全面禁煤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中共邯鄲市委邯鄲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力推進大氣污染綜合治理的意見》(邯字【2017】16號)等要求.市政府決定在市主城區范圍內(繞城高速公路以內區域)實行全面禁煤?,F通告如下:
一、禁運。對市主城區重點用煤單位運煤車輛實行燃煤運輸通行證核發制度。用煤企業到市交警支隊申請,市交警支隊結合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意見,予以辦理運煤車輛進市通行證,除持有通行證和過境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一律不得在市主城區范圍內運輸散煤,違者由交警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禁儲。除重點用煤單位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市主城區范圍內儲存、囤積燃煤,現有儲煤點燃煤由所在縣(區)政府負責清理清場。
三、禁售。全面取締市主城區內所有散煤經銷場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銷售散煤。
四、禁燃。市主城區內所有散煤用戶(各類機關、企事業單位、門店、流動攤點等)和居民住戶日常炊事、取暖等活動禁止使用燃煤。凡集中供熱不能覆蓋的單位和居民,全部釆用電、天然氣和清潔能源替代。市主城區內保留的用煤企業和承擔集中供熱的燃煤鍋爐,應當優先采購使用高熱值低硫潔凈煤,對燃煤環保設施實施深度治理改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并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煤炭。
五、強化監督。市政府在市工商局、市環境保護局設置舉報電話,分別是12315、12369。歡迎廣大市民群眾舉報違規經營銷售,采購、囤積、使用,運輸燃煤等行為。
六、嚴格執法。市政府將禁煤工作列入大氣污染防治年度考核重要內容,市公安、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城管執法、工商、質監等部門要建立健全聯合執法機制,根據工作分工組成聯合執法隊伍, 對進入市主城區內的各類煤炭運輸車輛進行嚴格查處,對違反規定在市主城區內儲存、銷售燃煤的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對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