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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騎摩托車未戴頭盔遇民警 不查不知道 一查問題真不少

來源:交巡警叢臺三大隊編輯:保存2020-11-10 12: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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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叢臺三大隊在酒駕治理過程中,一摩托車駕駛人因無牌、醉駕、準駕車型不符等多項違法集一身,被執勤民警依法查處。

  11月3日晚0時38分,邯鄲交巡警叢臺三大隊134巡組根據支隊勤務安排,在浴新大街與廣順路交叉口北進行酒駕治理。此時,一輛建設牌摩托車由南向北駛入檢查點,執勤民警遂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

  經檢查,民警發現該駕駛員并未按規定佩戴頭盔,摩托車也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便告知其已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種行為,并要求駕駛人出示其機動車駕駛證,經核實,該駕駛人張某已取得的機動車駕駛證為C1類機動車駕駛證,并未取得D、E類機動車駕駛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屬于持準駕第一二類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第三類機動車中不得駕駛的機動車型。


  在民警告知其違法行為后,摩托車駕駛人張某便開始湊近民警試圖以套近乎的方式逃避處罰,卻被執勤民警聞到了其身上強烈的酒精味,民警隨即用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經檢測,該機動車駕駛人每百毫升血液含酒精量竟然為160mg/100ml,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其行為已構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民警立即告知駕駛人,其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將對其進行血液檢測,并讓其通知其家屬。經司法鑒定機構對其血液樣本進行檢測,該駕駛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為160.89mg/100ml,已構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民警依法對張某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因張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他還將面臨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的處罰,并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此交巡警提示廣大駕駛員:為了你和他人的幸福生活,一定牢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作為道路交通參與者,應時刻謹記法律紅線不可逾越,交通安全無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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