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項制度明確,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同時,通過“容缺+承諾”方式,可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預”證,憑證可辦理地基處理部分施工、臨時出入口、土方外運、臨時排水、圍墻搭建等手續,有效破解了建設單位因用地、不動產登記、規劃、施工等證件辦理,導致拿地后場地平整、基坑支護、水電報裝等工作無法展開、影響項目進度問題,實現了建設單位“拿地即開工”。
此項制度同時對“預”證實施過程中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予以明確,項目建設單位不積極履行義務和兌現承諾的,將被撤銷“預”證并追究相應責任,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失信行為進行記錄并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