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8日凌晨,與朋友結束聚餐的張軍獨自駕車回家,行至光明路與大經街交口時,受下雨和施工圍擋的影響,沒有看到車輛左前方有一輛黑色奔馳車駛來,致使兩車相撞。張軍的車失去控制后,又撞上附近一輛出租車,三輛車都受損停在了路上。
看到車輛受損,黑色奔馳車駕駛人張剛當即報警。
趕到事故現場的交警發現張軍一身酒氣,懷疑他是酒駕。經法醫鑒定中心隨后檢測,張軍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62毫克每百毫升,屬于醉酒駕車行為。交管部門最終認定此次事故張軍負主要責任,張剛負次要責任,出租車駕駛人閆強無責任。張軍與張剛、閆強分別達成調解協議,由他分別賠償張剛96000元、閆強8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軍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張軍在庭審中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自己的行為十分后悔,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依法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張軍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提醒,飲酒后,駕駛人會出現反應遲鈍、行動遲緩等狀況,極易引發道路交通事故,醉駕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希望廣大機動車駕駛人牢記“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這句話,切莫圖一時之快而拿生命當兒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