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籍被告人孫某、張某與平泉籍王某達成非法洗礦協議,私自進入平泉某金礦巷道內,鋪設管道、安裝噴頭等設施,在王某家后院挖了近80立方米的蓄水池。為非法選取黃金,孫某到天津市某化工產品銷售公司購買化學物氰化鈉,公司經理魏某明知孫某無購買劇毒化學品憑證等合法手續,仍向其出售劇毒化學品氰化鈉6噸。孫、張、王三人未采取安全防滲措施,便將劇毒化學品倒入蓄水池內勾兌,用噴頭向金礦礦體本身噴灑藥液以溶解礦石,放任溶解的液體流入礦井最低處,把進入蓄水池的藥液再次重復利用。經環保部門檢測,廢水儲存池內水體均含有國家一類污染物鉛、汞、鎘、鉻和砷等多種重金屬,其中總氰化物分別為688 mg/L和588 mg/L,王某家生活水箱的氰化物達0.086 mg/L,嚴重污染附近居民生活用水及地下水。
平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王某、張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天津市某化工產品銷售公司和魏某、孫某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五名被告人行為均構成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天津市某化工產品銷售公司犯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孫某犯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和污染環境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魏某犯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王某、張某犯污染環境罪,各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