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4月29日晚,被告人張某與韋某等人酒后至霍邱縣城關鎮某KTV二樓299包廂唱歌,期間韋某發現錢包丟失并認為與張某有關,雙方發生爭執,后張某于 22時54分報警?;羟窨h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民警在處警過程中,張某無故在二樓電梯口處強行阻止民警將韋某帶到派出所詢問,并在KVT一樓門口處站在車前阻 止警車離開,糾纏、辱罵、撕扯民警持續近30余分鐘,造成多名民警胳膊、頸部皮膚被抓傷及攝像機損壞。直到被傳喚到城關派出所內,張某仍繼續糾纏、辱罵民 警,甚至還并用手機打電話叫來三個女的(系張某朋友),其朋友和民警勸張某離開,但張某不聽,還把自己的褲子脫掉,講警察脫她褲子。后來張某又睡在地上大 喊大叫,有人勸她,也不聽。直至次日凌晨3時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酒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懲處。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故一審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