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與妻子馮某因工作原因于1994年協議離婚后仍共同生活,一直沒有辦理復婚。2015年下半年,馮某與金某發展為情人關系。后因馮某提出結束交往,金某多次與馮某及吳某發生爭吵。2016年4月17日17時許,金某前往本市門頭溝區吳某與馮某居住地,要求帶走馮某,并在樓道內對馮某毆打。吳某為此與金某發生爭吵,并持家中水果刀刺扎金某胸部,傷及右肺,致金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吳某作案后報警并在現場附近等候,后被趕到現場的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吳某刑事責任。
此案開庭審理期間,被告人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予以認可。其當庭陳述稱,自己與妻子當年屬于“假離婚”,原因是自己離開單位下海,留在單位的妻子不會因為他受影響,離婚后兩人仍住在一起,多年來也一直覺得沒有辦理復婚手續的必要,而直到2015年,他在知道妻子在外有了新男友。
前妻在與金某交往過程中卻遭到金某毆打,此間,吳某家人也多次遭到金某的騷擾,在案發當天,金某酒后持刀上門,并對吳某前妻再次進行了毆打,吳某無計可施于是從家中用水果刀刺向了金某并導致其死亡,事后經鑒定,金某當天處于醉酒狀態。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屬于典型的故意傷害。對此,辯護人則認為,被害人金某是醉酒后持刀來到被告人家中的,且還對被告人及其妻進行辱罵、毆打,在金某持刀扎向吳某的情況下,吳某的行為應認為防衛。
今天上午,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宣判。法院沒有采納辯護人關于吳某屬于防衛過當的意見,但認可金某酒后持刀在吳某家門口滋事,在本案起因上應承擔全部責任,而在矛盾激化過程中,也是金某先動手毆打吳某前妻,因此,金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過錯。
法院認為,吳某犯罪后及時報警,在現場等候并請求聯系急救車輛,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節;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重大過錯;吳某在親屬協助下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損失達成了民事調解并獲得諒解。綜合以上情節,法院對其減輕處罰,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