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被告人黃某聽老鄉王小某說,只要辦幾張銀行卡到云南,幫忙轉賬就有幾萬元收入。黃某隨即來到云南,在王小某的帶領下,偷渡到緬甸果敢老街附近一個偏僻村莊,加入了當地的電信詐騙集團。
此后,黃某的身份證被收走,并被要求通過第三方平臺找熟人辦理銀行卡,供詐騙集團使用。不久,黃某又被要求冒充客服撥打電話實施詐騙。在此期間,黃某通過撥打電話當“拉手”,先后拿到5萬元提成和2000元獎金。
2021年6月中旬,詐騙集團負責人又組織黃某與其他人繼續辦理銀行卡,用于電信詐騙、“殺豬盤”、刷單、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洗錢。
黃某的微信號、手機、國內的手機卡、支付寶賬號等,也被用于誘惑被害人進行投資。同時,黃某因未完成詐騙集團要求的最低“業績”指標,被通知反欠詐騙公司4.5萬元。
為完成“業績”,黃某聯系在家的哥哥黃某金先后兩次辦理了9張銀行卡,部分郵寄至緬甸供詐騙集團使用,部分由黃某金使用,幫助詐騙集團轉賬。
2021年11月,黃某又按詐騙集團要求參與“跑分”騙局。2022年1月,黃某在云南省清水河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南傘分站入境時,被我國警方抓獲。
經法院審理查明,黃某在緬甸從事電信詐騙期間,銀行卡收取23名被害人款項共計30余萬元,其微信號被用于詐騙,騙取了48名被害人錢款共計733萬余元,而黃某通過哥哥辦理的9張銀行卡,幫助詐騙集團轉賬9000余萬元。
法院認為,黃某向電信詐騙集團銀行卡、微信賬戶等,與他人共同實施詐騙,騙取多名被害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10萬元;黃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幫助詐騙集團轉移錢款,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0萬元,最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20萬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