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位于312省道35公里處(武安市上團城鄉路口),在現場道路邊躺著一名老年男子,該男子顱腦外溢,無生命體征,道路上散落著車輛碎片。民警經過現場勘查和走訪群眾,初步判斷肇事車輛為白色皮卡車,與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后逃離現場。據群眾反映,民警在營井村村西的大路邊發現一輛白色皮卡車,前后無牌照,后牌照有人為拆卸痕跡,車內無人且無相關證件,車前保險杠缺損。
經比對,現場遺留碎片與該車缺損處完全吻合。辦案民警經查詢最終確定車牌照為冀DE23**。事故科民警連夜找到該車登記的車輛所有人呂某某。但呂某某稱該車已幾經買賣,現已不知該車去向。為了盡快找到肇事司機,辦案民警連夜走訪調查,調取監控錄像,肇事司機高某某迫于辦案人員的強大攻勢,于案發的第二天,主動到交警大隊事故科投案自首。經訊問,肇事司機高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駕車發生事故后逃離現場的事實。
2017年3月7日,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被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將是法律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