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門和學校將“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公辦學校接收為主”的原則,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
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戶籍所在地無監護條件,在我市接受教育需提供“四證”:
一是公安部門辦理的我市流入地(縣級)居住證;
二是父母雙方(其他法定監護人)身份證明或戶口;
三是父母雙方的從業證明或用工合同;
四是學生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其出外就學的證明,已在原籍就學的學生,還應持有原籍學校出具的轉學證明和學籍檔案。
義務教育階段遵循“就近入學、統籌安排”的要求,將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統一安排到居住地片內學校,若片內學校沒有空余學位,統籌安排到其他相對就近學校就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