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日,邯鄲交警機動執勤大隊的民警在執勤過程中查處了一起酒后駕駛的違法行為,期間駕駛員不肯配合民警進行酒精檢測,稱:“我開的又不快。”
當日凌晨,機動執勤大隊三中隊的民警在光明大街人民路口進行車輛違法行為的治理,3點左右,一輛牌照號為冀DG321S的白色雪佛蘭轎車自南向北駛來,見前方有民警檢查,放慢速度!民警見狀上前進行檢查,經初步檢測酒精測試儀報警顯示有酒精,民警立即要求其熄火將車鑰匙交出,并下車配合進行檢測,檢測過程中駕駛員多次吹氣不成功,最終在民警的耐心勸說下完成酒精檢測,結果顯示為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60毫克,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隨后,民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駕駛員做出了處罰,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00元罰款,記12分,暫扣駕駛證6個月,并拖移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