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7日20點24分,駕駛人申某,駕駛一輛魯R**179小型轎車,途經磁左線20公里處,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陽邑中隊執勤民警查獲,經測酒儀檢測,酒精含量為39毫克/100毫升,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駕駛人申某一開始對自己喝酒的事“供認不諱”,對酒駕結果也無異議,但面對民警告知的酒駕處罰(罰款1000元,駕駛證記12分,駕駛證暫扣6個月)時,因為駕駛人是靠開網約車生活,駕駛人突然情緒激動,又是大哭,又是下跪,還以自己的悲慘經歷乞求民警從輕處罰,最后在民警的教育下申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接受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