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印發了《關于全面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實施意見》。該《實施意見》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險覆蓋所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合)人群。其中,《實施意見》中的大病是針對住院費用而言,以住院的政策范圍費用自付部分超過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線的多少為衡量依據。
《實施意見》提出,參保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對經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按規定支付后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高額醫療費用,可以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作為主要測算依據。
2015年大病保險對患者經基本醫保支付后,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實際支付比例應達到50%以上,并隨著大病保險籌資能力、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進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最大限度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按照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險支付比例,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對已經簽訂協議且賠付比例低于50%的,由當地政府和承辦保險公司協商,及時調整到50%以上,確保參保居民權益,有效減輕個人醫療費用負擔。
《實施意見》提出,將從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資金。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有結余的地區,利用結余籌集大病保險資金;結余不足或沒有結余的地區,在年度提高籌資時予以統籌安排。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多渠道籌資機制,保證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大病保險工作實行市級統籌,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及各地開展大病保險工作情況,適時推進省級統籌。鼓勵有條件的設區市和省直管縣(市)探索建立覆蓋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統一的大病保險制度。該《實施意見》還提出,對經大病保險支付后自付費用仍有困難的患者,民政等部門及時落實相關救助政策。建立大病信息通報制度,支持商業健康保險信息系統與基本醫保、醫療機構信息系統進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并逐步推進與財政管理系統的互聯共享。
我省將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免征營業稅和保險業務監管費;2015年至2018年,試行免征保險保障金。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獲得的保費實行單獨核算、專賬管理,確保資金安全,保證償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