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聽取了關于《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的說明。條例草案提出,新建居住區配套養老服務設施應與住宅同步交付使用,老舊小區養老服務設施應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逐步配置,老舊小區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適老生活服務設施還應進行改造。
城市養老服務設施統籌規劃發展
河北是老年人口大省,1999年就已進入老齡化社會。截至2015年底,河北省60歲以上老年人達到1212.49萬人,占總人口的16.3%。據預測,到2020年,河北老年人口占比將達18%,接近中度老齡化社會。居家養老成本低、覆蓋面廣、服務方式靈活,如何把養老服務延伸到居家老年人,滿足他們對社會化養老服務的需求,成為當前須著力解決的一大現實問題。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是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重要基礎和保障,《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規定,城市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統籌規劃發展,在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必須按照標準設置養老服務設施。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低于3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老舊小區沒有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配套建設指標的,按照每百戶不低于20平方米的標準,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逐步進行配置。養老服務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農村應當依托行政村、較大自然村,利用閑置的村集體土地、房屋、農家院等場所,根據實際建設農村幸福院等養老服務設施,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對老舊小區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適老生活服務設施進行改造。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內需要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或者配置基本生活輔助器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推動醫養融合,完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為推動醫養融合,《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完善基本醫療保險政策,保障社區(村)衛生服務機構藥物供應,為老年人在社區(村)治療常見病、慢性病用藥提供方便。
社區(村)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種醫療服務,包括:為6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定期免費體檢服務以及疾病預防、傷害預防、自救、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導;開展社區(村)家庭醫生簽約式服務,對老年人常見病、慢性病進行綜合管理,開展醫療、護理、康復服務指導;提供優先就診和與其他醫療機構之間的雙向轉診等服務;根據需要與居家養老服務組織開展合作,為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