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閩侯陳依伯以122.5元買下鄰居菜地里35公斤芹菜,并轉手賣給某蔬菜商行,賺了14元。次日,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抽檢發現該批芹菜為不合格產品。
去年4月,市場監管部門對陳依伯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4元,處以罰款5萬元。但陳依伯未按期繳納罰款,也未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訴訟,當年12月,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催告并加處罰款5萬元,并于今年2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閩侯法院經審理認為,這起案件中,陳依伯并非職業菜販,系首次違法,獲利金額較小,且其本人并不知曉芹菜不合格,案發后能配合調查,積極舉報他人無照經營,具有立功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應當依法予以減輕或不予處罰。
經辦法官表示,市場監管部門“處以罰款五萬元”的決定處罰畸重。在一審中,閩侯法院裁定對相關行政處罰不準予強制執行。隨后,市場監管局提出復議申請,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裁定。
本案生效后,針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閩侯法院還就相關行政部門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建設、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等方面提出建議。
來源:福州日報,記者:胡一晟,通訊員:葉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