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和郭某均為元氏縣人,2016年5、6月份,二人相互勾結,預謀采用彈弓發射鋼珠破壞汽車玻璃方式盜竊車內財物。為此,二人準備了相應作案工具,并共同實施了多次犯罪作案:2016年6月19日,他倆駕駛摩托車從居住地元氏縣竄至井陘縣測魚村張河灣水庫下游,發現停有一輛汽車,便采用彈弓發射鋼珠破壞汽車玻璃方式,盜得被害人高某車內女包一個,內裝三星手機一部,在逃跑過程中將女包及手機丟棄路旁。隨后,二人又竄至張河灣水庫庫區中段,采用同樣作案方式,盜得被害人管某車內現金1600元及蘋果牌平板電腦一臺,在逃跑過程中將平板電腦丟棄路旁。
2016年7月2日,王某與郭某預謀再次到井陘縣測魚村張河灣水庫附近盜竊車內財物。二人駕駛摩托車從元氏縣竄至井陘縣測魚村張河灣水庫途中,遇到同鄉劉某(另案處罰),便邀劉某去給望風。之后,王某與郭某再次采用彈弓發射鋼珠破壞汽車玻璃方式,盜得被害人李某車內女包一個,內裝現金7元,3人在逃跑時被抓獲。
另外,警方還查明,被告人王某曾在2015年伙同他人騎摩托車竄至贊皇縣張楞鄉楊家山、上王小峪村、白草坪采用彈弓發射鋼珠破壞汽車玻璃方式盜竊作案4起,盜得現金、手機等財物若干的犯罪事實。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王某參與盜竊9起,郭某參與盜竊5起。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且多次盜竊,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近日,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處王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記者蔡洪坡 通訊員李忠勇 王云花)